頻率使用證明不得轉讓、出租、出質、抵押或為其他處分。有遺失、毀損 或記載事項變更之情事,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換發 或更正。 頻率使用證明或電臺執照屆期後失其效力。
一、第一項參照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明定頻率使用證明之使用限制 ,及遺失、損毀或事項變更時之補正、換發或更正情形。 二、第二項明定頻率使用證明屆期後失其效力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