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務網路之設置者為政府機關(構),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 中央機關管理之;其他專用電信網路有委託管理之必要者,亦同。
參照電信管理法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於本條明定公共服務網路之設置有其目的及使 用管理需要,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機關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