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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38 條
公共服務網路設置者之組織變更或業務移轉時,其電臺執照之無線電頻率
、頻寬與發射功率及設置地點均未改變者,應檢附網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
關申請換發頻率使用證明、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及電臺執照,主管機關得逕
予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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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公共服務網路設置者之組織變更或業務移轉時,主管機關得逕予換發頻率使用證明及
電臺執照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