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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4 條
專用電信網路依其設置用途,分類如下:
一、公共服務網路:指設置供急難救助、公共使用或其他公共服務之網路
    ,包括警政、消防、災防、醫療救護、海巡、救難、鐵路、公路、捷
    運、航空地勤、漁業、水利、氣象、學術教育、司法、矯正機關、外
    交、港埠、林務、關務、移民勤務、電力、自來水、瓦斯、石油等公
    共服務用途之專用電信網路。
二、自用網路:非屬前款網路,設置供自己使用之專用電信網路。
申請自用網路者以具公司、法人及團體之資格者為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一、第一項明定專用電信網路之用途類型。
二、為鼓勵無線電頻率之使用,促進各式創新應用發展及彈性管理設置使用專用電信
    網路情形,第二項明定自用網路之申請資格三、第一項第一款之學術教育與第一
    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之自用網路申請資格已涵蓋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所規範
    之公私立學校、政府機構、研究機構及社教機構等申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