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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6 條
申請設置公共服務網路者(以下簡稱公共服務網路設置者),應檢具下列
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
二、網路設置計畫。
三、審查費繳費證明文件。
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符合公共服務用途函。(政府機關、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及行政法人等機構免附)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網路設置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置區域。
二、無線電頻率使用目的及規劃:包含各區域使用之無線電頻率、頻寬、
    發射功率及電波涵蓋區域範圍。電波涵蓋區域範圍應有經緯度資訊之
    地形圖或電子地圖。
三、防干擾之必要規劃。
四、網路架構。
五、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
六、網路之資通安全偵測及防護規劃。
七、無線電臺設置規劃,包含電臺之類型、頻率、頻寬、發射功率、數量
    、技術規格。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一、第一項明定申請設置專用電信網路供公共服務核准時之應檢附文件。
二、第二項參考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九條,明定政府申請者檢具網路設置計畫
    之應載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