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置公共服務網路者(以下簡稱公共服務網路設置者),應檢具下列 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 二、網路設置計畫。 三、審查費繳費證明文件。 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符合公共服務用途函。(政府機關、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及行政法人等機構免附)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網路設置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置區域。 二、無線電頻率使用目的及規劃:包含各區域使用之無線電頻率、頻寬、 發射功率及電波涵蓋區域範圍。電波涵蓋區域範圍應有經緯度資訊之 地形圖或電子地圖。 三、防干擾之必要規劃。 四、網路架構。 五、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 六、網路之資通安全偵測及防護規劃。 七、無線電臺設置規劃,包含電臺之類型、頻率、頻寬、發射功率、數量 、技術規格。
一、第一項明定申請設置專用電信網路供公共服務核准時之應檢附文件。 二、第二項參考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九條,明定政府申請者檢具網路設置計畫 之應載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