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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10 條
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應委託專業機構依其訂定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
,處理網域名稱爭議事項。
通用頂級域名註管機構處理網域名稱爭議事項,由國際指配機構授權之爭
議處理機構依國際指配機構規範之爭議處理流程辦理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一、網域名稱經註冊後具有一定之經濟價值,而其註冊取得、使用、歸屬等,可能涉
    及與第三人間有關民法、商標法、公平交易法等之爭議,為使網域名稱爭議得以
    解決,爰於第一項規定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應委託專業機構辦理網域名稱爭議
    事項,以維護第三人與註冊人之權益。
二、考量國際指配機構業已針對通用頂級網域名稱爭議事項制定規範,爰第二項規定
    通用頂級域名註管機構辦理網域名稱爭議事項,逕依該國際規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