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11 條
為維持服務之持續性、註冊資料之正確性、完整性、穩定性及正常運作,
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表徵我國頂級域名註管機構及國家級網路位址註
管機構應訂定作業規範。
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及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訂定之作業規範,應報
請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表徵我國頂級域名註管機構及國家級網路位址註
管機構應製作每季業務執行成果。
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及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製作之每季業務執行成
果,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一、網際網路位址、自治系統號碼或網域名稱之註冊管理良窳,決定使用者能否順利
    使用網際網路,且考量國碼域名、表徵我國域名或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為國
    家級或代表國家之註管機構,其應盡之責任義務與其他註管機構不同,宜與其他
    註管機構有不同管制強度,爰訂定第一項,規定該等註管機構應訂定作業規範之
    規定。
二、第二項規定國家級註管機構作業規範訂定及變更之管理方式。
三、考量國碼域名或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為國家級註管機構,其應盡之責任義務
    與其他註管機構不同,爰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該等註管機構執行成果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