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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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避免全球網際網路互連運作因註管機構停止服務而造成中斷,將影響政府及企
業運作甚鉅,且考量國碼域名或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為國家級註管機構,其
應盡之責任義務與其他註管機構不同,爰第一項規定該等註管機構業務終止時之
應辦事項。
二、同上考量,第二項規定第一項註管機構終止其業務時之責任義務。
三、第三項規定表徵我國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業務終止之應辦事項。
四、第四項規定表徵我國頂級域名註管機構之緊急接管機構(Emergency Back-end
Registry Operator) 之決定機制。
五、第五項規定包括最低度管理之所有通用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於預定終止業務前之
應配合事項;另於其終止業務時,並未規範應保持註冊資料之正確及完整等規定
,係考量通用頂級域名註管機構終止業務時,國際指配機構已有明確之規範供其
遵循,爰本辦法不再規定,悉依國際指配機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