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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12 條
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或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預定終止其業務時,應
於預定終止日六個月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預定終止日三個月前通知
註冊人。
前項註管機構終止其業務時,應保持註冊資料之正確及完整,並無償移轉
相關註冊資料予其他註管機構,以維持服務提供之持續性;必要時,主管
機關得為適當之處置。
表徵我國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應於預定終止日三個月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並於預定終止日一個月前通知註冊人。
表徵我國頂級域名註管機構之緊急接管機構由主管機關與國際指配機構協
商定之。
除表徵我國頂級域名註管機構外之通用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應於預定終止
日前函知主管機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一、為避免全球網際網路互連運作因註管機構停止服務而造成中斷,將影響政府及企
    業運作甚鉅,且考量國碼域名或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為國家級註管機構,其
    應盡之責任義務與其他註管機構不同,爰第一項規定該等註管機構業務終止時之
    應辦事項。
二、同上考量,第二項規定第一項註管機構終止其業務時之責任義務。
三、第三項規定表徵我國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業務終止之應辦事項。
四、第四項規定表徵我國頂級域名註管機構之緊急接管機構(Emergency Back-end 
    Registry Operator) 之決定機制。
五、第五項規定包括最低度管理之所有通用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於預定終止業務前之
    應配合事項;另於其終止業務時,並未規範應保持註冊資料之正確及完整等規定
    ,係考量通用頂級域名註管機構終止業務時,國際指配機構已有明確之規範供其
    遵循,爰本辦法不再規定,悉依國際指配機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