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從事域名註管業務或網路位址註管業務之法人組織 ,得繼續從事該等業務。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從事域名註管業務或網路位址註管業務之國碼頂級 域名註管機構及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三個 月內檢具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營運計畫書、第七條第一項之業務規章、 第八條第二項之服務費率、第九條第二項之受理註冊機構名單、第九條第 三項之網路位址代理發放機構名單、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作業規範報請主管 機關備查。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從事域名註管業務之表徵我國頂級域名註管機構, 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三個月內備妥業務規章及作業規範。
一、為確保已從事註冊管理業務之法人組織其相關服務不間斷,爰訂定第一項規定。 二、為使目前已從事國碼域名或網路位址註管業務之國家級註管機構依本辦法相關規 定辦理各項備查事宜,第二項規定該等註管機構於本辦法訂定發布後應辦理之相 關事項。 三、第三項規定目前已從事表徵我國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於本辦法發布後應辦理之相關 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