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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15 條
本辦法未規定之註冊管理業務相關事項,依國際指配機構或國際網際網路
位址指配機構規範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一、國際指配機構開放通用頂級網域名稱,除對申請地理及城市名稱之網域名稱要求
    需有政府支持文件外,對申請其他類別頂級網域名稱並無此要求,預估大多數國
    家政府對直接向國際指配機構申請之通用頂級網域名稱,亦將採無管理或極低度
    管理方式,而由國際指配機構全權主導與管理。
二、復依國際指配機構與通用頂級域名註管機構簽署之協議觀之,國際指配機構對通
    用頂級域名註管機構營運管理事項已制定嚴格管控機制,為促進我國域名市場公
    平競爭,兼顧消費者權益維護及域名產業之發展,爰採低度管理方式訂定本辦法
    。
三、至本辦法未規範之網域名稱、自治系統號碼或網際網路位址註冊管理相關事項,
    宜由該等註管機構逕依國際指配機構或國際網際網路位址指配機構所定規範辦理
    ,以符網際網路位址、自治系統號碼或網域名稱市場國際管理趨勢並與國際接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