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5 條
表徵我國頂級網域名稱之頂級域名註管機構(以下稱表徵我國頂級域名註
管機構)應備置國際指配機構認可之文件,供主管機關必要時查核。
通用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應於對外提供服務一個月前函知主管機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一、表徵我國頂級網域名稱屬足以表徵我國之通用頂級網域名稱,其頂級域名註管機
    構採相對低度之管理,爰於第一項規定是類頂級域名註管機構之應辦事項。
二、為主管機關確實掌握我國網域名稱市場整體發展資訊之需要考量,爰第二項規定
    通用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採最低度之管理,於對外提供服務一個月前函知主管機關
    即可,俾主管機關確實掌握我國網域名稱市場整體發展資訊,作為主管機關制定
    網域名稱監理政策及監管機制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