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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7 條
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或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應就其註管業務訂定業
務規章,並應於提供服務十四日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業務規章應訂定公平合理之服務條件,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提供服務內容。
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
三、註冊人基本資料利用之限制及條件。
四、註冊人消費爭議申訴之處理。
五、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
六、其他與註冊人消費權益有關之事項。
業務規章應備置於該註管機構之網站及服務場所供消費者審閱;業務規章
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顯失公平之情事,應依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
表徵我國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應備置業務規章,供主管機關查核,並準用前
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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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一、註管機構從事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註冊管理,乃提供消費者服務,故應訂定
    業務規章,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另考量國碼域名或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為國
    家級註管機構,其應盡之責任義務與其他註管機構不同,宜與其他註管機構有不
    同管制強度,爰第一項規定應訂定業務規章並報請備查之註管機構類別及應辦事
    項。
二、第二項規定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或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之業務規章應記載
    之相關事項。
三、第三項參酌電信管理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規定註管機構應以明顯公開且易於取
    得之方式,揭露服務條件,將業務規章備置於網站及服務場所供消費者審閱;若
    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顯失公平之情事,主管機關之監理作為。
四、第四項規定表徵我國頂級域名註管機構亦應訂定業務規章,且所訂之業務規章準
    用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