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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8 條
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或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提供頂級網域名稱、
網際網路位址及自治系統號碼註冊服務之服務費率,應以維持收支平衡為
原則。
前項註管機構應邀請專家、學者等組成費率委員會決定服務費率,報請主
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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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一、考量國碼域名或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為國家級註管機構,其應盡之責任義務
    與其他註管機構不同,宜與其他註管機構有不同管制強度,爰第一項規定該等註
    管機構服務費率收費原則。
二、有鑑於網際網路位址、自治系統號碼或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服務之收費影響消費者
    權益甚鉅,為維持服務之永續性、公平性,第二項規定第一項註管機構服務費率
    決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