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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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現行條文第四條頻率管理權責移由數位發展部管轄,廣播電視中繼固定微波
電臺使用指定頻段免申請頻率核配事項之用語,改以免附頻率使用證明取代之。
三、應急救助用途之固定微波電臺或區域多點分散式微波電臺,使用指定頻段者,得
免除申請設置核准證明及電臺執照相關事項。
四、配合數位發展部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公告修正生效之「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
分配表」,開放 5.945GHz 至 6.425GHz (Wi–Fi6E)低功率無線資訊傳輸設備
得免申請設置核准證明及取得電臺執照,爰於第二項增訂第三款規定。
五、現行條文第三款至第五款分別涉及頻率核配及使用管理、頻率和諧有效共用管理
,配合現行條文第四條權責轉移數位發展部管轄,一併刪除。
-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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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利設置者申請設置固定微波電臺或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依循,明列申請應
符合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