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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
第 16 條
微波電臺之設備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所訂之審驗技術規範規定妥善 維護,違反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正。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
條次變更。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微波電臺之設備應依規定妥善維護,爰於本條規定之,以茲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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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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