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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廣播電視業者:指經主管機關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
    廣播電視法規定核准籌設、許可經營廣播電視服務之業者。
二、微波電臺:指在地球上進行無線電信號發射、接收之中繼傳輸電信設
    備。
三、固定微波電臺:指設置於固定地點之微波電臺。
四、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指以一點對多點方式設置之微波電臺
    。
五、行動微波電臺:指非設置於固定地點之微波電臺。
六、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固定微波電臺:指傳送廣播電視節目之固定微波電
    臺。
七、廣播電視節目中繼行動微波電臺:指傳送廣播電視節目之行動微波電
    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用詞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