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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4 條
電信事業應於提供電信服務之日起二年內,通過下列資通安全管理驗證並
維持其有效性:
一、CNS27001  國家標準或 ISO/IEC27001 國際標準。
二、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手冊 ISO/IEC27011 增項稽核
    表。
前項驗證範圍應於驗證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主管機關通知後提出修正之驗證範圍,報
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於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通過資通安全管理驗證:
一、發生資通安全事件達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規定之第三級資通
    安全事件以上者。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或資通安全之虞,經有關機關通知者。
第一項期間,經國家安全或資通安全有關機關通知,主管機關得命電信事
業縮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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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一、為強化電信事業之資通安全防護能量,爰明定第一項規定,要求電信事業通過一
    定標準之資通安全管理驗證。
二、為確保國家資通安全防護,瞭解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情形,爰於第二項明定資
    通安全管理驗證範圍於驗證前及驗證範圍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三、審酌電信事業即使經主管機關核准其應通過資通安全國際驗證之實施作業範圍,
    並通過國際驗證後,仍可能發生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或有危害國安、資安等情事
    ,為督促電信事業再行檢視其系統資通安全漏洞並修正應通過資通安全國際驗證
    範圍,有效降低資安風險,爰於第三項明定資通安全管理驗證範圍修正之相關規
    定。
四、為因應資通安全風險發生預期以外突然升高之情形,爰於第四項明定國家安全或
    資通安全有關機關知會主管機關得通知電信事業縮減其通過資通安全管理驗證之
    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