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內容變更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前項計畫應載明事項有不完備者,電信事業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完 成補正。
一、第一項明定電信事業修正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時之處理程序。 二、第二項明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載明項目不完備時之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