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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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電信事業之電信設備機房空間設置時,與其他非電信事業之機房、設備採實
體隔離方式辦理,以減少因相連而於資通安全事件發生時之損害擴大,爰訂定第
一項規定。
二、電信設備機房應設置各出入口之門禁及監控設施,並將監視紀錄保存一定期間,
俾強化門禁安全,爰訂定第二項。
三、第三項明定電信設備機房以原則禁止例外許可方式管理人員進出。
四、第四項至第六項明定電信事業應訂定電信設備機房安全管理作業規定、其含括要
項及管理紀錄保存期限,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五、為使電信事業之電信設備機房安全管理與時精進,第七項明定主管機關得視電信
事業實施狀況要求電信事業變更其電信設備機房安全管理作業規定。
六、第八項規定為確保電信事業依第二項所自行訂定並經主管機關備查之電信設備機
房安全管理作業規定能確實執行,爰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