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危害國家安全疑慮之人員,經國家安全或資通安全有關機關知會主管機 關,電信事業應依主管機關通知,禁止該人員進入電信設備機房。
為避免電信設備機房等國家重要之基礎設施,因具危害國家安全疑慮之人員進入,而 遭受破壞或致生重大資通安全事件,爰訂定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