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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地球電臺審驗技術規範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三、審驗程序規定如下:
(一)衛星地球電臺設置完成後,須經衛星機構認可符合其傳輸規格,並
      取得衛星機構之接取(Access)認證文件後,始得申請審驗。
(二)申請人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及格式,檢具下列文件向受理審驗
      機關(構)申請審驗並繳納審驗費:
      1.衛星地球電臺自評紀錄表及相關測試報告。
      2.衛星機構核發之衛星接取認證文件及相關認證測試報告。
      3.衛星地球電臺設置核准證明。
(三)應檢具之文件不齊全者,受理審驗機關(構)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
      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受理其審驗申請,已繳納之審驗費及
      其利息不予退還。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一、第一款明定衛星地球電臺須取得衛星機構認可接取文件後始可申請審驗。
二、第二款明定衛星地球電臺設置完成後,申請人應先行自評測試並提出自評紀錄表
    ,以及應檢具之文件向受理審驗機關(構)申請審驗。
三、第三款明定受理審驗機關(構)應先書面審核申請人檢具之文件,如文件有不齊
    全者,受理審驗機關(構)應通知限期補正,並規定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
    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