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審驗項目中有待澄清者,申請人應提出資料證明其原因非可歸責於己 ,受理審驗機關(構)得對該待澄清項目再行測試;申請人未提出資 料證明或經審驗機關(構)再行測試而不合格者,為該項目審驗不合 格。
明定衛星地球電臺審驗項目有待澄清者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