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調頻多工副載波之規定如下:
(一)調變方式:任何調變方式皆可用於調頻副載波作業。
(二)副載波基頻帶範圍:
1.傳送單聲節目時,多工副載波及其主要旁波帶必須介於 20 kH
z 至 99 kHz 之間。
2.傳送立體聲節目時,多工副載波及其主要旁波帶必須介於 53
kHz 至 99 kHz 之間。
3.沒有傳送節目時,多工副載波及其主要旁波帶必須介於 20 kH
z 至 99 kHz 之間。
(三)副載波信號之注入:
1.於單聲節目發射時,所有副載波信號算術和對主載波之調變不
得超過以 75 kHz 調變偏移為參考時之 30 %(22.5 kHz),
所有超過 75 kHz 副載波信號算術和對主載波之調變不得大於
10 %(7.5 kHz) 。
2.於立體聲節目發射時,所有副載波信號算術和對主載波之調變
不得超過以 75 kHz 調變偏移為參考時之 20 %(15 kHz),
所有超過 75 kHz 副載波信號算術和對主載波之調變不得大於
10 %(7.5 kHz) 。
3.無節目發射時,所有副載波信號算術和對主載波之調變不得超
過以 75 kHz 調變偏移為參考時之 30 %(22.5 kHz),所有
超過 75 kHz 副載波信號算術和對主載波之調變不得大於 10
%(7.5 kHz) 。
(四)廣播電臺如果使用調頻多工副載波時,其諧波及混附發射應符合
本規範第九點第八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