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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臺審驗技術規範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十一、調頻多工副載波之規定如下:
  (一)調變方式:任何調變方式皆可用於調頻副載波作業。
  (二)副載波基頻帶範圍:
        1.傳送單聲節目時,多工副載波及其主要旁波帶必須介於 20 kH
          z 至 99 kHz 之間。
        2.傳送立體聲節目時,多工副載波及其主要旁波帶必須介於 53
          kHz 至 99 kHz 之間。
        3.沒有傳送節目時,多工副載波及其主要旁波帶必須介於 20 kH
          z 至 99 kHz 之間。
  (三)副載波信號之注入:
        1.於單聲節目發射時,所有副載波信號算術和對主載波之調變不
          得超過以 75 kHz 調變偏移為參考時之 30 %(22.5 kHz),
          所有超過 75 kHz 副載波信號算術和對主載波之調變不得大於
           10 %(7.5 kHz) 。
        2.於立體聲節目發射時,所有副載波信號算術和對主載波之調變
          不得超過以 75 kHz 調變偏移為參考時之 20 %(15 kHz),
          所有超過 75 kHz 副載波信號算術和對主載波之調變不得大於
           10 %(7.5 kHz) 。
        3.無節目發射時,所有副載波信號算術和對主載波之調變不得超
          過以 75 kHz 調變偏移為參考時之 30 %(22.5 kHz),所有
          超過 75 kHz 副載波信號算術和對主載波之調變不得大於 10
          %(7.5 kHz) 。
  (四)廣播電臺如果使用調頻多工副載波時,其諧波及混附發射應符合
        本規範第九點第八款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明定調頻多工副載波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