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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臺審驗技術規範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十四、調頻廣播電臺之天線規定如下:
  (一)調頻廣播天線,得採用定向或不定向。但須將天線設置地點、高
        度、結構、方位角、天線場型圖及八方位預估輻射場型圖先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設置,變更時亦同。
  (二)天線之架設應符合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
        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之規定;其天線高度超過地面 60 公尺
        者須依民航相關法規設置航空障礙物標誌及障礙燈。
  (三)天線結構應安全牢固,桿塔及其拉線應經常保養。
  (四)天線鐵塔基座周圍應設置適當之安全圍籬及警語。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明定調頻廣播電臺之天線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