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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臺審驗技術規範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無線廣播電臺:指以無線電進行聲音之播送,以供公眾收聽之電臺
      ,依調變方式分為調幅廣播電臺、調頻廣播電臺。
(二)發射機輸出電功率:指發射機未調變時於發射機連接輸出端之電功
      率。
(三)核定電功率:指主管機關核定之發射機輸出電功率。
(四)天線功率增益:指一無損失之基準天線與特定天線,在同一距離於
      其最大輻射方向,產生相同場強或功率通量密度時,所需輸入無損
      失基準天線之功率,與所需輸入該特定天線功率之比,其單位為分
      貝(dB)。基準天線可選自由空間全向基準天線,其增益為 0 dB
      ;或選自由空間半波長偶極基準天線,其增益為 2.15 dB。
(五)調幅:指發射機載波之幅度依調變信號瞬時幅度之大小而變化者。
(六)調頻:指發射機主載波之頻率依調變信號瞬時幅度之大小而變化者
      。
(七)中頻:指自 300 kHz  至 3 MHz  之無線電頻率。
(八)高頻:指自 3 MHz  至 30 MHz 之無線電頻率。
(九)載波頻率:指用以載送聲音、圖像或其它資訊之無線電波頻率。
(十)頻道:指載波及其邊帶所佔之頻帶。廣播頻道以載波頻率表示之;
      電視頻道以數目表示之。
(十一)調幅失真百分率:指調幅信號從發射機之節目輸入端至發射機輸
        出,調幅射頻波所產生之總波幅失真率。
(十二)調幅音頻響應:指在固定調幅百分率下,音頻輸入調變信號之位
        準值與 1 kHz  輸入位準值之比值,以 dB 表示。
(十三)調幅雜音位準:指以發射機在 100%調幅時之音頻位準為 0 dB
        下,與該發射機在無調幅信號時所輸出之雜音位準之差定之,以
         dB 表示。測試所用音頻為 1 kHz。
(十四)調幅百分率:在正向時為調變瞬時最大波封位準與未調變波封位
        準之比值減去 1,在負向時則為 1  減去調變瞬時最小波封位準
        與未調變波封位準之比值,而以百分率表示為調幅之調變位準。
(十五)指配頻率:指由主管機關依法核准無線電臺發射使用之頻率。
(十六)基準頻率:指相對於所指配頻率具有固定與特定位置之頻率,亦
        稱參考頻率。
(十七)頻率容許差度:指發射所佔用頻帶之中心頻率與其指配頻率容許
        之最大偏差,或發射之特性頻率與其基準頻率容許之最大偏差。
(十八)諧波及混附發射:指載波之副波及一切不正常之發射。
(十九)載幅變動率:指載波在調幅狀態之振幅偏移百分比。
(二十)中心頻率:指未經調變時發射載波之頻率。
(二十一)頻率擺距:發射電波之瞬時頻率,由調變作用,而在其載波中
          心頻率上下擺動之距離。
(二十二)頻率偏移:指在特定調變百分比之最大頻率擺距。
(二十三)調頻百分率:為實際頻率擺距與百分之百調變規定之頻率偏移
          之比值,以百分率計之。
(二十四)涵蓋區域:指發射機於指定頻帶,指定百分比時間及地點下,
          傳播電場強度大於或等於可用電場強度之區域。
(二十五)立體聲廣播:指由一部廣播發射機播送兩個聲道,以傳輸立體
          聲節目。
(二十六)主載波:指無線廣播電臺以其指配予主頻路之頻率所發射之射
          頻電波。
(二十七)主頻路:指調頻主載波之傳送頻帶,自 50 Hz  至 15 kHz 。
(二十八)副載波:指附載於電臺主載波以傳送立體聲、第二聲音節目或
          其它信號之載波。
(二十九)立體聲分離度:指在單獨傳輸右方(或左方)信號時,由左方
          (或右方)立體聲頻道所產生信號與右方(或左方)立體聲頻
          道所產生信號位準之比率。
(三十)導引副載波:指接收調頻立體聲廣播時,作導引信號用之副載波
        。
(三十一)立體聲副載波:指實用於調頻立體聲廣播時之副載波,為導引
          副載波之二倍頻。
(三十二)立體聲副頻路:指 23 kHz 至 53 kHz 內包含立體聲副載波及
          其上下邊帶。
(三十三)預強調:指將正常信號加以改變,使其中某一部分頻率之幅度
          較其他部分預先加強者。
(三十四)可用電場強度:指有多種干擾,於特定條件下,可達到特定接
          收品質所需之最小電場強度。
(三十五)多工副載波:指多重傳送所用之副載波。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本規範用詞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