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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臺審驗技術規範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六、調幅發射機之構造及裝置規定如下:
(一)發射機至少應具有輸出電功率及反射電功率等監視功能。以上各種
      監視功能顯示值之準確度應在正負 2%以內。
(二)發射機之裝置應牢固,接線須整齊,並有足夠之絕緣,各種組件不
      得放置於面板或機架之外。如配備確有需要放置於機架外時,應做
      安全防護及接地,發射機裝置之接地電阻應小於 2.5  歐姆(Ω)
      。
(三)發射機(含激勵器)須具備援功能,可作主備機切換發射,或具抽
      換功率模組功能;備援發射功率不得小於主機之四分之一,亦不得
      大於主機發射功率,其頻率應與主機相同。但學校實習廣播電臺得
      免設此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明定調幅發射機之構造及裝置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