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調幅發射機之構造及裝置規定如下:
(一)發射機至少應具有輸出電功率及反射電功率等監視功能。以上各種
監視功能顯示值之準確度應在正負 2%以內。
(二)發射機之裝置應牢固,接線須整齊,並有足夠之絕緣,各種組件不
得放置於面板或機架之外。如配備確有需要放置於機架外時,應做
安全防護及接地,發射機裝置之接地電阻應小於 2.5 歐姆(Ω)
。
(三)發射機(含激勵器)須具備援功能,可作主備機切換發射,或具抽
換功率模組功能;備援發射功率不得小於主機之四分之一,亦不得
大於主機發射功率,其頻率應與主機相同。但學校實習廣播電臺得
免設此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