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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臺審驗技術規範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七、調幅廣播電臺之天線及地線規定如下:
(一)中頻調幅廣播天線應採垂直極化式,其有效高度須以波長之四分之
      一為原則。
(二)天線之架設應符合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
      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之規定;其天線高度超過地面 60 公尺者須
      依民航相關法規設置航空障礙物標誌及障礙燈。
(三)天線之型式、高度及位置須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置,變更時
      亦同。
(四)天線底端須裝置防雷設備。
(五)天線與發射機間,應裝置阻抗匹配器。
(六)中頻調幅廣播天線應設置地網為原則,其接地電阻應小於1Ω。
(七)天線結構應安全牢固,鐵塔及其拉線應經常保養。
(八)天線鐵塔基座周圍應設置適當之安全圍籬及警語。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明定調幅廣播電臺之天線及地線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