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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英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相關圖表:
附表業餘無線電分配頻段、發射功率及發射方式一覽表.PDF
第 10 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經主管機關核發較高等級之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時,原執 照失其效力。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為落實規範一人不得同時持有二張以上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爰予以規定,以資明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