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
一、為簡政便民,第一項參照美國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效期,執照有效期間定為十年
。並考量監理實務作業與其換發執照效能之提升及便民措施,爰規定業餘無線電
人員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五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
二、本辦法訂定發布前持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逾期換照,基於公平原則及以往慣例
作法,逾期換照之費用按過期之期數補收其費用。
三、鑒於目前許多學生係為了學校考試加分之目的,參加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
並於測試及格後僅拿執照,並未實際設置業餘電臺及從事業餘無線電作業,為作
低度管理,爰仍有維持執照效期之必要。
四、考量監理資料之正確性與否問題,於監理實務作業,倘業餘人員執照未定期辦理
換照,主管機關資訊系統資料庫將難以獲得正確性驗證,造成監理換照作業困難
,對於業餘人員執照管理亦形同虛設。
五、另考量監理處理通訊干擾技術問題,倘業餘人員執照未定期辦理換照,監理實務
處理干擾亦造成困擾,難於第一時間獲知業餘人員持有合法執照與否,監理人員
於執法上將難以論斷違規裁處等問題。
六、此外,實務上監理處通知換照時有約半數人員未回應,如不設執照年限,將更難
以驗證及維持各執照所載事項之正確性。
七、考量相關法令規定之一致性,第二項後段明定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補發或換發有
效期間與原執照相同,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