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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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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設置固定式業餘電臺,一人以一座為限;構成該電臺之業
餘無線電機數量不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一、為有效管理固定式業餘電臺之設置數量及其座落地點,並考量呼號資源有限,一
    人僅有一電臺呼號,且該呼號係以設置電臺之特定地點依呼號指配原則給予指配
    ,以此原則一人僅限在一特定地點設置一座電臺,基於法規明確性,爰規定業餘
    無線電人員設置固定式業餘電臺,一人以一座為限,以資適用。
二、考量固定式業餘電臺有增設 HF 、VHF 及 UHF  各頻段備用電機之需求,以及市
    面上有各類整合不同頻段之通訊設備之現況,爰一座電臺可包含各頻段電機設備
    ,為簡政便民,爰規定構成該電臺之業餘無線電機數量不限,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