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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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量特殊業餘電臺未妥適管理申設下,恐易造成頻率電波干擾及國家安全或公共
利益等問題,及考量特殊業餘電臺須具有更為專業之業餘無線電人員擔任控制員
,以利維持電波秩序及信號或信息之不當轉發等問題,為更有效率管理特殊業餘
電臺,須具有實務運作經驗及業餘無線電領域之專業之政府立案業餘無線電團體
來管理,爰第一項明定政府立案業餘無線電團體且其所屬會員具有一等業餘無線
電人員者,該團體得申設特殊業餘電臺,以資適用。
二、考量主管機關受理申設特殊業餘電臺案之實務作業時,確實有先經全國性業餘無
線電團體協助審視及協調鄰近業餘電臺使用頻率需要,並採取行政助手方式,以
利更有效率管理特殊業餘電臺。
三、鑒於業餘無線電團體為設置特殊業餘電臺(如示標電臺、中繼電臺…等)、設置
使用臨時電臺等情形,均有其特殊性且攸關其申請設置之權利,另為避免經手申
請案之全國性業餘無線電團體有不當阻撓或擱置申請之情形,爰第二項明定申請
團體向全國性業餘無線電團體送件時,應副知主管機關,俾確保申請人之權益。
四、為確認申請團體申請案件在全國性業餘無線電團體研提意見或建議之時程,另考
量前揭說明二之疑慮,爰第三項明定全國性業餘無線電團體收到申請團體所送申
請書轉送主管機關之作業期限。
五、第四項規定特殊業餘電臺設置申請書應載明之事項,以資明確。
六、為有效管理特殊業餘電臺,爰第五項檢附之設置使用管理計畫書應載明事項之規
定,以資適用;另考量太空電臺及中繼電臺在未妥適規劃及管理下,恐易造成頻
率干擾及信號或信息之不當轉發等問題,爰參考美國規定,明定此二類電臺之設
置使用管理計畫書應額外載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