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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相關圖表:
第 19 條
申請文件不全或記載內容不完備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
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考量業餘電臺申請設置時須申請人提供相關申請文件之協力義務,以利審查,爰予以
規範,以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