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電臺之業餘無線電機之頻率容許差度及混附發射應符合無線電頻率使 用管理辦法之規定。 業餘無線電機之混附發射對其他無線電接收機產生妨害性干擾者,應立即 停止發射並予以改善。
一、考量相關法令規定之一致性,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將會規定頻率容許差度及 混附發射,爰第一項明定頻率容許差度及混附發射應符合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 法之規定。 二、第二項規定業餘無線電機之混附發射對其他無線電接收機產生妨害性干擾者之處 置義務,以減輕或免除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