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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相關圖表:
第 25 條
業餘電臺增設或變更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或套件時,所屬者應向主管機關
申請,經審驗合格,換發電臺執照,始得使用;業餘電臺拆除外接射頻功
率放大器或套件時,所屬者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
理辦法規定辦理,並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電臺執照。
前項業餘電臺之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或套件,應符合業餘無線射頻電機技
術規範之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一、第一項規定業餘電臺增設、變更或拆除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或套件,應辦理相關
    事項,以資週延。
二、第二項規定業餘無線電機之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或套件應符合業餘無線射頻電機
    技術規範之規定,以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