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電臺之呼號,由主管機關於核發業餘電臺執照時指配。但臨時電臺得 於申請設置使用時,由主管機關指配。 業餘無線電人員不得要求指配特定呼號。但臨時電臺之呼號符合第二十七 條規定及無重複指配之虞時,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指配之。 業餘無線電人員取得較高等級之資格後,原設置之業餘電臺得申請改配呼 號。 前項業餘電臺呼號一經改配,原業餘電臺呼號予以收回,不得再使用。
一、第一項規定核發業餘電臺及臨時電臺之呼號,以資明確。 二、為有效管理業餘電臺之呼號指配,第二項明定除臨時電臺符合但書限制條件,主 管機關得依申請指配特定呼號外,業餘無線電人員不得要求指配特定呼號。 三、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業餘無線電人員取得較高等級之資格後,原設置之業餘電臺 呼號得申請改配及原呼號收回,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