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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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規定業餘電臺呼號組合之原則,以利遵循。
二、為賦予具紀念性質臨時電臺之呼號組合更多彈性,爰第二項規定排除前項規定之
情形,以資明確。
三、非本國籍人士來臺從事短期業餘電臺操作之臨時電臺呼號組合,應符合國際慣例
,並增加其可識別度,爰於第三項予以明定,以利遵循。
四、考量特殊業餘電臺呼號數量極為有限,復為因應國內業餘衛星、中繼電臺之未來
發展,爰參考國外作法,第四項明定特殊業餘電臺經主管機關准核者,得準用前
三項臨時電臺之呼號組合方式組合特殊業餘電臺之呼號,以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