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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相關圖表:
第 3 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全國性業餘無線電團體協助辦理以下事項:
一、承轉團體業餘電臺、特殊業餘電臺、臨時電臺及非本國籍人士短期操
    作業餘電臺之申請案,並研提建議供主管機關參考。
二、就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學科試題題庫,提供專業意見供主管機關
    參考。
三、協調特殊業餘電臺間和諧使用頻率。
四、舉辦業餘無線電推廣及教育講習活動。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由於業餘無線電技術日新月異,處理業餘無線電業務須具有業餘無線電領域之專業及
國際視野,並嫻熟我國業餘無線電科技發展情形及業餘無線電相關法令等,考量全國
性業餘無線電團體係國內最具規模及具有實務運作經驗,並具有前揭業餘無線電領域
之專業及國際視野等,爰為有效管理業餘無線電相關業務,明定得委託全國性業餘無
線電團體協助辦理部分業餘無線電管理細節性之行政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