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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相關圖表:
第 30 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利用業餘電臺傳送無線打字或數據時,應使用下列規定之
數據碼操作模式:
一、國際電報電話諮詢委員會建議書 CCITT F.1,Division C 所定義之 N
    o.2 五單位起止國際電報字母碼(即鮑多碼 BAUDOT 碼)。
二、國際無線電諮詢委員會建議書 CCIR476-2(1978)、 476-3(1982)
    、 476-4(1986)或 625(1986)所規定之七單位碼(即 AMTOR  碼
    )。
三、國際電報電話諮詢委員會建議書 CCITT T.50 所定義之 No.5 國際字
    母碼或美國國家標準協會所定義之 X3.4-1977  或國際標準組織之國
    際標準 ISO646 (1983),及 CCITT  建議書 T.61 (馬拉加-拖里
    模里 1984) 所提供而擴充之七單位碼(即 ASCII  碼)。
四、J2D 類數據通信。
業餘無線電人員使用前項以外數據碼之操作模式傳送無線打字或數據前,
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時,應確實符合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
臺所應遵行之法規之規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業餘無線電人員採行以
下措施:
一、停止使用前項規定以外之數據碼操作模式傳送無線打字或數據。
二、禁止傳送任何擴充指令之數據碼。
三、保存所有數據發射通信之轉碼資訊或原始碼紀錄。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一、考量業餘電臺傳送無線打字或數據應使用之數據碼操作模式屬電臺管理事項,爰
    第一項予以明定,以資適用。
二、為利監理,第二項規定業餘無線電人員使用前項規定以外之其他數據碼之操作模
    式傳送無線打字或數據前,應報備查之義務。
三、為確保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時,符合電信監理法規之規定,第三項明定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業餘無線電人員採行停止使用前項規定以外之數據碼操作
    模式傳送無線打字或數據及傳送任何擴充指令之數據碼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