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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相關圖表:
第 33 條
業餘電臺發射之佔用頻帶寬度,於作業頻率未達二十九百萬赫時,不得超
過十千赫;作業頻率在二十九百萬赫以上時,除業餘無線射頻電機技術規
範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二十千赫。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參照美國 FCC CFR47§97.307 節明定業餘電臺之發射頻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