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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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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條
業餘電臺控制作業分為即席控制作業、遙控控制作業或自動控制作業。
業餘電臺至少應有一個控制點,其傳送信息或信號時,除自動控制作業外
,控制員應在其中一個控制點上作業。
業餘電臺所屬者得租用電信事業提供之電信機線設備作為業餘電臺之遙控
控制鏈路之全部或一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一、第一項規定業餘電臺控制作業分為三種控制作業方式。
二、第二項規定業餘電臺應有控制點,且除自動控制作業外,控制員應在其中一個控
    制點上作業。
三、鑒於業餘無線電人員透過租用電信事業提供之數據鏈路等方式遠距遙控業餘電臺
    ,爰明定第三項業餘電臺所屬者得租用電信事業提供之電信機線設備作為業餘電
    臺之遙控控制鏈路之全部或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