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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相關圖表:
第 37 條
自動控制作業之業餘電臺僅能傳送超過頻率五十百萬赫之無線打字或數據
通信。
自動控制作業之業餘電臺須傳送頻率五十百萬赫以下無線打字或數據通信
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自動控制作業之業餘電臺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其作業違反規定或產生妨害
性干擾時,應即停止發射;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重新發射。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自動控制作業之業餘電臺傳送頻率之原則及例外規定,以利
    設置者遵行及主管機關監理。
二、第三項規定自動控制作業之業餘電臺配合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之義務,以避免產生
    妨害性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