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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相關圖表:
第 38 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應符合附表:業餘無線電分配頻段、發射
功率及發射方式一覽表之規定。
前項之發射方式屬於數據通信者,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命其提供所採用之
數據通信編解碼器供監測之用。
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使用業餘無線電次要業務之頻段時,應遵
守以下事項:
一、不應對業經指配之主要業務電臺產生妨害性干擾。
二、須忍受合法通信之妨害性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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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一、為使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時,對於業餘無線電分配頻段、發射功率及發
    射方式,均有明確規範以為依循,爰規定附表,以資適用。
二、為利於監理,第二項規定發射方式屬於數據通信者,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命其提
    供所採用之數據通信編解碼器。
三、考量我國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時,對於四百三十二至四百四十百萬赫供
    業餘無線電業務在次要條件下使用時,須有明確之操作概念,俾避免干擾到國際
    及國內的其它業務通信,並維護電波秩序,爰明定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