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應符合附表:業餘無線電分配頻段、發射 功率及發射方式一覽表之規定。 前項之發射方式屬於數據通信者,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命其提供所採用之 數據通信編解碼器供監測之用。 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使用業餘無線電次要業務之頻段時,應遵 守以下事項: 一、不應對業經指配之主要業務電臺產生妨害性干擾。 二、須忍受合法通信之妨害性干擾。
一、為使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時,對於業餘無線電分配頻段、發射功率及發 射方式,均有明確規範以為依循,爰規定附表,以資適用。 二、為利於監理,第二項規定發射方式屬於數據通信者,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命其提 供所採用之數據通信編解碼器。 三、考量我國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時,對於四百三十二至四百四十百萬赫供 業餘無線電業務在次要條件下使用時,須有明確之操作概念,俾避免干擾到國際 及國內的其它業務通信,並維護電波秩序,爰明定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