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業餘無線電作業之推廣或教育活動目的,業餘無線電團體或一等、二等 業餘無線電人員,經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得於活動現場,在其監督及 指導下,提供業餘電臺或臨時電臺供非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 前項操作不得違反無線電規章之規定。
一、考量業餘無線電團體為推廣業餘無線電作業或教育活動之目的,爰第一項明定一 等、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或業餘無線電團體,經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得於活 動現場,在其監督及指導下,提供業餘電臺或臨時電臺供非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 ,以資明確。 二、第二項規定前項非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亦不得違反無線電規章,以避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