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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相關圖表:
第 39 條
為業餘無線電作業之推廣或教育活動目的,業餘無線電團體或一等、二等
業餘無線電人員,經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得於活動現場,在其監督及
指導下,提供業餘電臺或臨時電臺供非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
前項操作不得違反無線電規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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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一、考量業餘無線電團體為推廣業餘無線電作業或教育活動之目的,爰第一項明定一
    等、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或業餘無線電團體,經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得於活
    動現場,在其監督及指導下,提供業餘電臺或臨時電臺供非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
    ,以資明確。
二、第二項規定前項非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亦不得違反無線電規章,以避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