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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相關圖表:
第 4 條
經主管機關測試及格,領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者,始得申設業餘電臺,
經取得業餘電臺執照及電臺呼號後,始得從事業餘無線電作業。
外國人參加前項所定之測試,以持有居留證明或護照者為限;外國人申設
業餘電臺,以取得居留證明及我國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者為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一、第一項規定國民經測試及格領有執照始得從事業餘無線電作業,以維護無線電通
    信使用秩序之安全暢通。
二、第二項規定外國人測試及申設業餘電臺之資格條件,以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