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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相關圖表:
第 8 條
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及格者,始具有參加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之
資格。
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及格及設置二等業餘無線電臺達一年以上者,始
具有參加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之資格。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一、為落實升等晉級之實務意義,第一項規定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應逐級測試。
二、考量實務上取得人員執照者不必然一定有操作業餘電臺之事實,而參加一等業餘
    無線電人員測試者應具有業餘無線電臺操作之實務經驗,故第二項規定二等業餘
    無線電人員參加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之資格須有設置二等業餘無線電臺達一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