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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相關圖表:
第 9 條
各等級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及格者,得於測試及格之日起十年內向主管機
關申請核發該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逾期申請執照者,應重新測試。
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中、英文姓名及出生日期。
二、執照字號及資格級別。
三、發照日期及有效日期。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一、第一項規定業餘無線電人員得於測試及格之日起十年內申請核發業餘無線電人員
    執照,以簡政便民。
二、第二項規定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應載明事項,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