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審驗程序規定如下: (一)微波電臺設置完成後,申請人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及格式,檢 具下列文件向受理審驗機關(構)申請審驗並繳納審驗費: 1.屬固定微波電臺或行動微波電臺者: (1)微波電臺申請審驗清單。 (2)微波電臺自評紀錄表。 (3)微波電臺設置核准證明。 2.屬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者: (1)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申請審驗清單(若作為內部網路 使用者,免提供門號數資料)。 (2)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自評紀錄表(換發電臺執照時, 自評項目中之內容未有任何異動者,則免檢具)。 (3)微波電臺設置核准證明。 3.屬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固定微波電臺或廣播電視節目中繼行動微波 電臺者: (1)發射機原廠出廠證明,國外輸入者,並應附進口證明(設置廣 播電視節目中繼行動微波電臺者,則免檢具)。 (2)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發射機自評紀錄表。 (3)電臺使用數位調變方式且具雙向傳輸功能者,準用本點第一款 第一目之審驗程序規定。 (二)應檢具之文件不齊全者,受理審驗機關(構)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 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受理其審驗申請,已繳納之審驗費及 其利息不予退還。
一、第一款明定微波電臺設置完成後,申請人應先行自評測試並提出自評紀錄表,以 及應檢具之文件向受理審驗機關(構)申請審驗。 二、第二款明定受理審驗機關(構)應先書面審核申請人檢具之文件,如文件有不齊 全者,受理審驗機關(構)應通知限期補正,並規定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 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