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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微波電臺審驗技術規範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
六、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之審驗規定如下:
(一)審驗數量:依申請人所檢送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申請審驗
      清單中之集線端(Hub Station) 微波電臺(以下簡稱集線電臺)
      及接取點(Subscriber Station)微波電臺(以下簡稱接取電臺)
      分別審驗,其中集線電臺採全數審驗,接取電臺採抽樣審驗,以每
      一集線電臺所對應通信之各接取電臺中擇一審驗。
(二)審驗項目:
      1.一般審驗:
     (1)一般項目:
        甲、設置核准證明之查核:微波電臺、天線地址須與設置核准證
            明(或電臺執照)所載相符,如設置核准證明所載地址與實
            際裝設地址不符,而係屬同一棟或相鄰建築物(隔巷亦可)
            時,於補辦變更資料後,不列入缺點。
        乙、射頻設備審驗證明之查核:微波電臺射頻設備須經審驗合格
            並貼上主管機關審驗合格標籤,且其設備型號須與審驗合格
            標籤所載者相符(審驗合格標籤應貼於設備適當位置)。
        丙、依規定裝設航空色標與標識燈具:應符合航空站飛行場助航
            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之規定
            ;其天線高度超過地面 60 公尺者須依民航相關法規設置航
            空障礙物標誌及障礙燈。
     (2)參考項目(不作判定):參考項目之實際內容標準請依照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申請人發包工程或採購設備時,建議列為驗收
          要求,以確保通信品質及安全。
        甲、微波電臺內之機具架設牢固,防止設備損壞或故障,以維持
            電信服務之適當品質。
        乙、具有通信用單一接地裝置,不與避雷接地共用。
        丙、接地電阻:15  歐姆以下。
        丁、裝妥備用電源(蓄電池或備用發電機)。
      2.射頻審驗:
     (1)發射頻率(以下擇一方法測試):
        甲、由操作面板或介面終端機直接顯示頻率值。
        乙、如顯示值為通道號碼(Channel Number)時,申請人須提出
            相關佐證文件供核對頻率。
        丙、以測試儀器實際量測發射頻率值。
     (2)發射功率:功率不得超過 10 W ,但使用 12.75 GHz  至 13.
          15 GHz  頻率之發射機者,其電功率不得超過 5 W(以下擇一
          方法測試):
        甲、操作面板或介面終端機直接顯示功率值。
        乙、操作面板或介面終端機顯示數目值,由數目值與功率對照表
            查出功率值,申請人應提供原廠證明之數目值與功率對照表
            。
        丙、以測試儀器實際量測發射功率值。
     (3)發射頻寬:不得超過核定頻寬(以下擇一方法測試)
        甲、操作面板或介面終端機直接顯示頻寬值。
        乙、操作面板或介面終端機直接顯示數位介面速率,再由數位介
            面速率對照發射頻寬值,申請人需提出原廠相關佐證資料。
        丙、以測試儀器實際量測發射頻寬。
     (4) BER:測試時間為 30 分鐘,測試標準為 BER≦10-7(以下擇
          一方法測試)
        甲、點對點測試:以集線電臺對接取電臺進行測試。
        乙、折迴測試:由集線或接取電臺任選一數位界面傳輸埠,下達
            遠端折迴指令或以人工方式進行折迴測試。
     (5)電波功率密度:
        甲、以所報驗之不同型式微波電臺中,每一型式分別選擇最大電
            波發射功率之微波電臺擇一抽樣審驗之。
        乙、電波功率密度: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工作頻段所容許最大電
            波功率密度為 1 mW/cm2 。
        丙、電波功率密度之防護:
        (甲)屬單一微波電臺之電波功率密度不得超過所容許最大值。
        (乙)屬共站之微波電臺,測試時除須以待測微波電臺天線所使
              用之各頻率進行電波功率密度量測外,亦須以量測加總其
              他電臺電波功率密度,加總後之電波功率密度不得超過所
              容許最大值。
        丁、電波功率密度之測試程序:
        (甲)測試點之高度:微波電臺設置於建築物者,將量測儀器(
              頻譜分析儀或場強分析儀)測試用之接收天線設置於微波
              電臺所在同一樓板,並離該樓板地面 1.6  公尺處為測試
              點之高度;微波電臺設置於空地者,將測試用之接收天線
              設置於離地面 1.6  公尺處為測試點之高度。
        (乙)測試點之選擇:量測點之選擇,以微波電臺每一天線指向
              範圍內為測試區域。如上述之量測區域內無法執行量測時
              ,則以天線指向範圍外之其他方向且人體可活動範圍內作
              為量測區域。
        (丙)測試方法:
            A、以測試饋電線之兩端分別連接至接收天線信號輸出端與
                量測儀器信號輸入端。
            B、每一測試點均須以該天線所使用之低、中、高頻率進行
                電波功率強度值(dBm) 量測,其量測時間為 1  分鐘
                ,必要時得延長測試時間為 6  分鐘,並量取最大值記
                錄之。
        (丁)測試值換算:每一測試紀錄值先換算成電波功率密度再加
              總,始為此測試點之電波功率密度。
     (6)EIRP:
        甲、EIRP  應在 57 dBm 以下。但使用具有指向性之發射天線者
            ,應在 85 dBm 以下。
        乙、測試方法:
        (甲)以量測儀器直接連接微波電臺射頻單體輸出端,測得其實
              際最大輸出功率,再加計連接器損失、饋電線損失及天線
              增益後,計算得出 EIRP。
        (乙)射頻單體輸出端有多組饋電線、連接器時,以損失最小之
              一組提報資料並測試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
明定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之審驗電臺數量及審驗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