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之審驗規定如下: (一)審驗數量:依申請人所檢送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申請審驗 清單中之集線端(Hub Station) 微波電臺(以下簡稱集線電臺) 及接取點(Subscriber Station)微波電臺(以下簡稱接取電臺) 分別審驗,其中集線電臺採全數審驗,接取電臺採抽樣審驗,以每 一集線電臺所對應通信之各接取電臺中擇一審驗。 (二)審驗項目: 1.一般審驗: (1)一般項目: 甲、設置核准證明之查核:微波電臺、天線地址須與設置核准證 明(或電臺執照)所載相符,如設置核准證明所載地址與實 際裝設地址不符,而係屬同一棟或相鄰建築物(隔巷亦可) 時,於補辦變更資料後,不列入缺點。 乙、射頻設備審驗證明之查核:微波電臺射頻設備須經審驗合格 並貼上主管機關審驗合格標籤,且其設備型號須與審驗合格 標籤所載者相符(審驗合格標籤應貼於設備適當位置)。 丙、依規定裝設航空色標與標識燈具:應符合航空站飛行場助航 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之規定 ;其天線高度超過地面 60 公尺者須依民航相關法規設置航 空障礙物標誌及障礙燈。 (2)參考項目(不作判定):參考項目之實際內容標準請依照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申請人發包工程或採購設備時,建議列為驗收 要求,以確保通信品質及安全。 甲、微波電臺內之機具架設牢固,防止設備損壞或故障,以維持 電信服務之適當品質。 乙、具有通信用單一接地裝置,不與避雷接地共用。 丙、接地電阻:15 歐姆以下。 丁、裝妥備用電源(蓄電池或備用發電機)。 2.射頻審驗: (1)發射頻率(以下擇一方法測試): 甲、由操作面板或介面終端機直接顯示頻率值。 乙、如顯示值為通道號碼(Channel Number)時,申請人須提出 相關佐證文件供核對頻率。 丙、以測試儀器實際量測發射頻率值。 (2)發射功率:功率不得超過 10 W ,但使用 12.75 GHz 至 13. 15 GHz 頻率之發射機者,其電功率不得超過 5 W(以下擇一 方法測試): 甲、操作面板或介面終端機直接顯示功率值。 乙、操作面板或介面終端機顯示數目值,由數目值與功率對照表 查出功率值,申請人應提供原廠證明之數目值與功率對照表 。 丙、以測試儀器實際量測發射功率值。 (3)發射頻寬:不得超過核定頻寬(以下擇一方法測試) 甲、操作面板或介面終端機直接顯示頻寬值。 乙、操作面板或介面終端機直接顯示數位介面速率,再由數位介 面速率對照發射頻寬值,申請人需提出原廠相關佐證資料。 丙、以測試儀器實際量測發射頻寬。 (4) BER:測試時間為 30 分鐘,測試標準為 BER≦10-7(以下擇 一方法測試) 甲、點對點測試:以集線電臺對接取電臺進行測試。 乙、折迴測試:由集線或接取電臺任選一數位界面傳輸埠,下達 遠端折迴指令或以人工方式進行折迴測試。 (5)電波功率密度: 甲、以所報驗之不同型式微波電臺中,每一型式分別選擇最大電 波發射功率之微波電臺擇一抽樣審驗之。 乙、電波功率密度: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工作頻段所容許最大電 波功率密度為 1 mW/cm2 。 丙、電波功率密度之防護: (甲)屬單一微波電臺之電波功率密度不得超過所容許最大值。 (乙)屬共站之微波電臺,測試時除須以待測微波電臺天線所使 用之各頻率進行電波功率密度量測外,亦須以量測加總其 他電臺電波功率密度,加總後之電波功率密度不得超過所 容許最大值。 丁、電波功率密度之測試程序: (甲)測試點之高度:微波電臺設置於建築物者,將量測儀器( 頻譜分析儀或場強分析儀)測試用之接收天線設置於微波 電臺所在同一樓板,並離該樓板地面 1.6 公尺處為測試 點之高度;微波電臺設置於空地者,將測試用之接收天線 設置於離地面 1.6 公尺處為測試點之高度。 (乙)測試點之選擇:量測點之選擇,以微波電臺每一天線指向 範圍內為測試區域。如上述之量測區域內無法執行量測時 ,則以天線指向範圍外之其他方向且人體可活動範圍內作 為量測區域。 (丙)測試方法: A、以測試饋電線之兩端分別連接至接收天線信號輸出端與 量測儀器信號輸入端。 B、每一測試點均須以該天線所使用之低、中、高頻率進行 電波功率強度值(dBm) 量測,其量測時間為 1 分鐘 ,必要時得延長測試時間為 6 分鐘,並量取最大值記 錄之。 (丁)測試值換算:每一測試紀錄值先換算成電波功率密度再加 總,始為此測試點之電波功率密度。 (6)EIRP: 甲、EIRP 應在 57 dBm 以下。但使用具有指向性之發射天線者 ,應在 85 dBm 以下。 乙、測試方法: (甲)以量測儀器直接連接微波電臺射頻單體輸出端,測得其實 際最大輸出功率,再加計連接器損失、饋電線損失及天線 增益後,計算得出 EIRP。 (乙)射頻單體輸出端有多組饋電線、連接器時,以損失最小之 一組提報資料並測試之。
明定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之審驗電臺數量及審驗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