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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微波電臺審驗技術規範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
七、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固定微波電臺或廣播電視節目中繼行動微波電臺之
    審驗規定如下:
(一)審驗數量:全數審驗。
(二)審驗項目:
      1.發射機輸出電功率:不得超過核定電功率 5%。
      2.頻率容許差度:應符合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
      3.使用頻寬不得超過核定頻寬。
(三)電臺使用數位調變方式且具雙向傳輸功能者,其審驗項目準用本規
      範第五點第二款規定,但免驗第五點第二款第一目第三子目之規定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
明定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固定微波電臺或廣播電視節目中繼行動微波電臺之審驗電臺數
量及審驗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