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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電視電臺審驗技術規範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
十、發射機天線之規定如下:
(一)無線電視電臺天線,以採用水平極化輻射場型為原則。
(二)無線電視電臺天線,得採用定向或不定向。惟必須將天線設置地點
      、高度、結構及輻射場型事先報核准後方得設置。採用定向時,其
      輻射場型在水平面之最大值與最小值之比值不得超過 10 dB。
(三)無線電視電臺天線應符合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
      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之規定;其天線高度超過地面 60 公
      尺者須依民航相關法規設置航空障礙物標誌及障礙燈。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
一、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無線電視電臺天線設置原則及方式。
二、第三款規定,無線電視電臺天線應符合我國民航相關法規。